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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宗教局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銀行賬戶相關政策
為進一步解決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銀行賬戶中存在的問題,2014年12月25日,國家宗教局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通知》針對各地反映的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在開戶時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锻ㄖ访鞔_,宗教活動場所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頒發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同時,《通知》還進一步要求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應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公款私存。為進一步加強監管,《通知》要求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在開戶后應及時將賬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各商業銀行、宗教事務部門應指導、協調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參加銀行結算賬戶年檢。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發〔2014〕397號
為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1〕119號),現就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應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將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公共資金納入個人銀行賬戶。
宗教活動場所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出具2005年4月21日以后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頒發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宗教活動場所應在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30日內,將賬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宗教院校應在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30日內,將賬號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各銀行應加強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銀行結算賬戶年檢工作管理,在規定年檢期限前,通知當地宗教事務部門組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參加銀行結算賬戶年檢工作。
宗教事務部門應及時督促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院校按照相關規定按時參加銀行結算賬戶年檢。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請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將本通知逐級轉發至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陳 雪 010-66195521
國家宗教事務局政策法規司 陸國棟 010-64095287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宗教事務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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