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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江蘇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關于印發《江蘇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公安局,省公安消防總隊,昆山、泰興、沭陽縣(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公安局:
為促進和規范全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宗教活動場所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宗教事務條例》、《江蘇省消防條例》、《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江蘇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江蘇省宗教事務局        江蘇省公安廳
                           201212月31日
抄送:國家宗教局,公安部,公安部消防總局,省各宗教團體。
 江蘇省宗教局辦公室                 2012年12月31 日印發
江蘇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全省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宗教活動場所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宗教事務條例》、《江蘇省消防條例》、《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依法登記開展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處所。
第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災隱患自除、消防安全責任自負,實行嚴格、規范、科學管理,著力提升宗教活動場所查改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第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大型宗教活動,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審批,并配合做好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第五條 新建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符合國家相關的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消防設計文件應當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或備案,工程竣工后應當依法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或備案。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應當依法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條 按照地方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消防部門監督管理、宗教部門行政指導、鄉鎮(街道)屬地監管、宗教團體督促協調、宗教活動場所全面負責、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體系,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權限,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負責本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應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組,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具體組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小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檢驗、維修記錄存檔備查;
(三)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建立防火檔案;
(四)建立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為隊長的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熟練掌握消火栓、消防泵、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五)定期對本場所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主要負責人為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場所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掌握本場所消防安全情況,將消防工作與場所管理統籌安排,組織實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消防工作業務經費預算方案;
(二)確定本場所逐級消防安全責任,組織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三)組織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四)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防火檢查,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負責籌措火災隱患整改資金;
(五)建立義務消防組織,組織制定符合本場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十二條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宗教活動場所應在管理層任命一名成員(一般為分管安全的副職)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工作業務經費預算方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四)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組織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組織,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技能培訓和預案演練;
(六)組織開展對教職員工的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七)至少每半年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專題報告一次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八)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其他宗教活動場所,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由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消防法律法規,了解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及時向上級報告;
(二)提請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提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議;
(三)實施日常防火檢查、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四)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五)開展消防宣傳,對教職員工進行教育培訓;
(六)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演練;
(七)記錄有關消防工作開展情況,建立防火檔案;
(八)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大型建筑和屬于文物的建筑應按照《建筑防雷設計規范》設置防雷設施,并定期進行檢測。
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燃燈、點燭、燒香、焚紙等宗教活動用火,應當在室外固定位置,并由專人看管。神佛像前的長明燈應設固定的燈座,并把燈放置在瓷缸或玻璃罩內。蠟燭應有固定的燭臺,提倡使用低壓電仿制蠟燭。香爐應當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放置香燭的木制供桌上應當鋪蓋隔熱的不燃材料。所有的香燭、燈火嚴禁靠近帳幔、幡幢、傘蓋等可燃物。長明燈在夜間應有人巡查,香燭必須在人員離開前熄滅。
第十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禁止搭建臨時建筑,確需搭建的須經當地宗教和消防部門批準。禁止在殿堂內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新建、改建建筑物或維修施工的,施工現場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場所管理組織應與施工單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嚴格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損壞消防設施,如確需變更消防設施需經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二)施工需要搭建的臨時建筑,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三)施工中使用的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學品,應當限額領料,禁止交叉作業,禁止在作業場所裝配、調劑用料;
(四)施工中使用電氣設備,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則,電工、焊工等特種施工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五)施工作業需要動用明火的應當履行動火審批手續,在指定地點和時間內進行,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有專人現場監護。
第二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參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配置的種類、型號、數量及位置應根據場所環境,合理選擇,當危險等級提高時,適當增加滅火器材的配置數量(配備檢查標準見附件)。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易取、穩固的地方,并配有指示標志,不得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在室外的應采用保護措施。存有壁畫、彩繪、泥塑、文字資料等歷史珍品的,應選擇無污損或不破壞保護對象的滅火劑。
第二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的老舊建筑應盡量設置室內、室外消火栓。消火栓的滅火流量、供水方式和設置位置應當符合國家規范,且便于滅火和有效管理。室內消火栓設置難度較大的,應適當增加室外消火栓。消防供水量不能滿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動場所,應修建消防水池,或在附近自然水源處開辟消防取水設施,配置手抬機動消防泵。
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一般不得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和電爐、電熱器具等大功率電加熱電器,提倡使用節能燈。如需安裝照明燈具和電氣設備,應嚴格執行電器安裝技術規程,且不得直接安裝在可燃構件上或靠近可燃物。
第二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的電氣線路,一律采用銅芯絕緣導線,并采用阻燃PVC或金屬穿管保護,不得直接敷設在梁、柱、枋等可燃構件上。
第二十四條 嚴禁亂拉亂接電線,配線方式一般應以一座殿堂為一個單獨的分支回路,控制開關、熔斷器、短路保護裝置均應安裝在專用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設在室外,嚴禁使用銅絲、鐵絲、鋁絲等代替熔絲。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磚木或木結構的建筑,宜設置漏電火災報警裝置。
第二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內生活與宗教活動應分區設置。因條件所限,無法分開的,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伙房必須單獨設立,炊煮用火的爐灶和煙囪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重點文物保護建筑內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安裝燃氣管道。
宗教活動場所內禁止吸煙,并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設置講臺的,講臺上的燈具距離幕布、布景和其他可燃物不得小于50厘米。
第二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根據自身特點設置消防安全提示性標志、警示性標志和禁止性標志或圖示,配備相應的疏散逃生裝備和器材。人員密集的殿堂,應有安全可靠的疏散通道,必要時設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具。舉行大型宗教活動或參觀游覽人員較多時,在安全出口處配置工作人員,及時引導人員疏散。
第二十八條 地處森林、郊野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清除建筑物周圍30米范圍內的雜草,防止山火危及。
第二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立即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時限和責任人,并落實整改資金。整改期間應采取臨時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或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發現的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應當進行記錄,并及時報告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章 消防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并落實消防宣傳教育制度,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明確培訓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人員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二)對在崗人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三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本場所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規程;
(三)本場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四)有關消防設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五)報警、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逃生自救知識;
(六)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和處置火災程序。
第三十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場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志愿消防組織成員;
(五)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三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根據本場所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列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并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訂完善預案內容。
第五章 火災事故應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立即呼救并撥打“119”電話報警。靠近火災報警按鈕或電話附近的教職人員應立即摁下按鈕或撥打電話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員;靠近消防設施、器材附近的教職人員立即使用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滅火;迅速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三十五條 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通訊聯絡組迅速通知其他教職員工趕赴火場,并與公安消防隊保持聯絡,向火場指揮員報告火災情況,將火場指揮員的指令下達有關教職員工;
(三)滅火行動組根據火災情況使用建筑內的消防設施、器材撲救火災;
(四)疏散引導組按分工組織疏散現場人員;
(五)安全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
(六)現場警戒組阻止無關人員進入火場,維持火場秩序。
第三十六條 火災發生后,宗教活動場所應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并組織人員保護火災現場。
第三十七條 火災撲滅后,起火場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第三十八條 起火場所應當對火災事故進行認真總結分析,加強和改進本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火災事故分析報告應當在火災發生后30日內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宗教事務局聯合制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
 
  
附件
宗教活動場所滅火器配備檢查標準
 
序號
建筑名稱
滅火器配備要求
備注
1
①磚木結構和木結構建筑、塔剎②古建筑③殿堂、講堂、閱覽室、客房、齋(食)堂、廚房④藏經樓、檔案(資料)室、財務室、書庫、倉庫
每100 m2配2只5kg以上ABC類干粉滅火器。每增加50 m2增配1只5kg ABC干粉滅火器,不足50 m2按50 m2計算。(多層塔每層應配置滅火器)
1、新建、改建建筑,按照國家規范設置建筑消防設 施
 
2、同時安裝室內消火栓和自動滅火裝置的場所,滅火器配置數量可以減半配置,但每處不得少于2只
2
其他宗教辦公用房、教職員工宿舍
每150 m2配備2只4 kg ABC類干粉滅火器或2只9 L的水型滅火器。每增加75m2增配1只4 kg ABC類干粉滅火器或1只9 L的水型滅火器。不足75m2的按75m2計算。
3
非磚木、木結構塔剎
塔下配備4只5kg以上ABC類干粉滅火器。
4
配電室、自備發電機房
每75 m2配備2只4 kg ABC干粉或7kgCO2滅火器。每增加75m2增配2只4 kgABC干粉滅火器或7kgCO2滅火器,不足75m2的按75m2計算。
說明:殿堂包括寺院宮觀的大殿、偏殿,清真寺的禮拜殿,教堂的主體建筑等;塔剎包括佛塔、宣禮塔、教堂的鐘樓等;講堂包括小禮拜堂、會議室、教室、會客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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